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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海良時金時3號CT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 變更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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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我司作為“國海良時金時3號CT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管理人,擬變更《國海良時金時3號CT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相關條款,變更內容及流程詳見下文。

一、《國海良時金時3號CTA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條款具體修改如下

(一)修訂第八節(jié)“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與轉讓”第(一)條“參與和退出的場所、時間”第2款“參與和退出的時間”

原表述:

“本資產管理計劃開放日(以下簡稱為T日或開放日)為計劃成立之后每個自然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如遇非交易日,默認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經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計劃份額,未經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計劃份額。”

修改為:

“本資產管理計劃申購開放日為計劃成立之后每自然月的20日,如遇非交易日,默認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本資產管理計劃贖回開放日為計劃成立之后每個自然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如遇非交易日,默認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申購開放日及贖回開放日以下統(tǒng)稱為T日或開放日。

經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計劃份額,未經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計劃份額。紅利再投資的份額不受鎖定期限制。”

(二)修訂第十一節(jié)“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第(十三)條“投資的資產組合的流動性與參與、退出安排”

原表述:

“本計劃按季度開放,計劃在開放退出期內其資產組合中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價值不低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修改為:

“本計劃為全部資產投資于標準化資產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每月開放;計劃在開放退出期內其資產組合中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價值不低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且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2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可按照合同約定每季度多次開放。”

(三)修訂第二十二節(jié)“收益分配”第(三)條“收益分配原則、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第1款“收益分配原則和方式”

原表述:

“(1)本計劃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和紅利再投資。本計劃收益分配默認采用現金方式,委托人向管理人申請且管理人同意后,可以修改收益分配方式。”

修改為:

“(1)本計劃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和紅利再投資。本計劃收益分配默認采用紅利再投資,委托人向管理人申請且管理人同意后,可以修改收益分配方式。”

二、變更流程

我司將按照合同“第二十五節(jié) 資產管理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的約定啟動合同變更程序,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以公告形式及時向投資者披露變更的具體內容,流程安排如下:

管理人于2024年1月15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公告,并設置2024年1月16日為本計劃臨時開放日,投資者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本次臨時開放日提出退出申請,未提出退出申請的,視同投資者已經同意合同變更,合同變更將于2024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管理人: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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