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我司作為“國海良時躍躍盈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管理人,擬變更《國海良時躍躍盈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相關條款,變更內容及流程詳見下文。
一、《國海良時躍躍盈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條款具體修改如下
(一)修訂第八節(jié)“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與轉讓”第(一)條“參與和退出的場所、時間”第2款“參與和退出的時間”
原表述:
“未經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計劃份額。對于委托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管理人有權不予接受。”
修改為:
“未經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計劃份額。對于委托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管理人有權不予接受。紅利再投資的份額不受鎖定期限制。”
(二)修訂第二十二節(jié)“收益分配”第(三)條“收益分配原則、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第1款“收益分配原則和方式”
原表述:
“(1)本計劃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xiàn)金方式。
(2)同等份額的享有同等分配權。
(3)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份額凈值減去每份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本計劃初始面值。
(4)當期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本計劃存續(xù)期內是否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額由管理人確定。在符合有關計劃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計劃每自然年度至多進行2次收益分配,且收益分配頻率不得超過每6個月一次。最終分配時間和和分配次數(shù)以資產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為準。”
修改為:
“(1)本計劃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xiàn)金方式和紅利再投資。本計劃收益分配默認采用紅利再投資,委托人向管理人申請且管理人同意后,可以修改收益分配方式。
(2)同等份額的享有同等分配權。
(3)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份額凈值減去每份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本計劃初始面值。
(4)當期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本計劃存續(xù)期內是否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額由管理人確定。在符合有關計劃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計劃每自然年度至多進行2次收益分配,且收益分配頻率不得超過每6個月一次。最終分配時間和分配次數(shù)以資產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為準。”
二、變更流程
我司將按照合同“第二十五節(jié) 資產管理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的約定啟動合同變更程序,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以公告形式及時向投資者披露變更的具體內容,流程安排如下:
管理人于2024年5月14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公告,并設置2024年5月15日為本計劃臨時開放日,投資者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本次臨時開放日提出退出申請,未提出退出申請的,視同投資者已經同意合同變更,合同變更將于2024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管理人:國海良時期貨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