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發(fā)〔2016〕287號
各會員單位:
經研究決定:
一、焦炭、焦煤品種自2016年11月10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3%;2016年11月11日結算時起,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提高至15%。
二、自2016年11月11日交易時(即11月10日晚夜盤交易小節(jié)時)起,鐵礦石品種非日內交易手續(xù)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2,日內交易手續(xù)費標準維持成交金額的萬分之3不變。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