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割單位
原油期貨標準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00桶,交割數量必須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二、 最后交易日
原油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為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范市場風險,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調整最后交易日。例如,臨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期之間出現連續(xù)三天以上的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的,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可以決定提前或者延后最后交易日,并提前進行公告。
三、 交割品質
中質含硫原油,基準品質為API度32.0、硫含量1.5%。具體可交割油種及升貼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規(guī)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發(fā)展情況對交割油種及升貼水進行調整。
本合約所稱的原油,是指從地下天然油藏直接開采得到的液態(tài)碳氫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四、 指定交割倉庫
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并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