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以私募基金之名 行非法集資之實--第二篇

以私募基金之名 行非法集資之實--第二篇

發(fā)布日期:2017-06-02|
分享到:
瀏覽量:21098

案例簡介:

湖北A公司是一家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冊資本2000萬元,共有32個經(jīng)營門店,員工數(shù)量上千人。A公司主要從事私募基金代銷和互聯(lián)網(wǎng)P2P業(yè)務。通過代銷其關聯(lián)方公司的私募基金產(chǎn)品向社會募集資金,資金最終真實流向A公司關聯(lián)企業(yè)。

2015年11月,A公司非法集資風險爆發(fā)。目前,當?shù)毓簿忠褜ζ湟陨嫦臃欠ㄎ展姶婵盍?,涉及資金約21億元(其中約13億元未能兌現(xiàn)),涉及投資人7200余人。

案件警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guī)定,私募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必須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個人金融資產(chǎn)不低于300萬元或者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且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本案中A公司所銷售私募基金產(chǎn)品投資金額為20萬元起,銷售對象以普通老百姓為主,其中又以中、老年人居多,合格的高凈值客戶群體較少。

(二)《暫行辦法》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分析會、傳單、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本案中ABC采取門店銀行化、員工白領化等具有欺騙性的銷售手段,結合“門店+私募基金”、“廣告+私募基金”、“傳單+私募基金”等銷售模式,將非法集資行為包裝上合法的外衣,偽裝成類銀行理財產(chǎn)品,極大地弱化了投資者的防備心理。

社交帳號登錄:新浪QQ
全部評論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