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發(fā)〔2017〕224號
各會員單位:
根據(jù)《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對焦炭、焦煤持倉限額和交易限額進行調整?,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24日結算時起,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焦炭、焦煤品種合約一般月份(合約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九個交易日)持倉限額調整如下:
| 合約單邊持倉規(guī)模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焦炭 | 單邊持倉≤50,000 | 5,000 | 5,000 |
單邊持倉>50,000 | 單邊持倉×10% | 單邊持倉×10% | |
焦煤 | 單邊持倉≤80,000 | 8,000 | 8,000 |
單邊持倉>80,000 | 單邊持倉×10% | 單邊持倉×10% |
二、自2017年7月25日交易時(即24日晚夜盤交易小節(jié)時)起,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焦炭、焦煤交易限額調整如下: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在焦炭、焦煤品種1709合約和1801合約上,單個合約單個交易日買開倉數(shù)量與賣開倉數(shù)量之和不得超過2000手。
套期保值交易開倉數(shù)量不受限制。
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賬戶按照一個賬戶管理。
《關于焦炭、焦煤品種實施交易限額制度的通知 》(大商所發(fā)〔2016〕288號)不再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