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發(fā)〔2016〕113號
各會員單位: 經研究決定,自2016年4月26日起我所焦炭和焦煤品種手續(xù)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0.6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8。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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