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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規(guī)則·識風險】上期所監(jiān)管案例系列:對敲影響價格當心被處罰
發(fā)布日期: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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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jiān)管要求,幫助投資者了解期貨法規(guī)知識,提升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自今日起上期所發(fā)布將陸續(xù)推出“投資者保護·明規(guī)則、識風險”案例,敬請關注。
 

 

案發(fā):
 
 
2011年7月14日,螺紋鋼Rb1107合約價格在短時間內突然異常波動,而此前數日該合約一直都沒有成交。當日漲幅高達5.62%,致使該合約結算價升至5450元/噸,比7月13日的結算價5160元/噸高出290元/噸,成交量為180手(雙邊計算)。
 
 
疑點:
 
 
 
1、Rb1107合約不尋常的價格波動引起了監(jiān)控人員的主意,因為Rb1107系當月的交割合約,下一日7月15日正是Rb1107合約的最后交易日。根據交易所結算細則,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若最后交易日(7月15日)Rb1107合約像前幾日一樣,無成交量且無買、賣雙方報價,那Rb1107合約的交割結算價將引用上一交易日(即7月14日)該合約的結算價5450元/噸,而這一天恰恰發(fā)生價格異常波動。也就是說價格發(fā)生異常波動的7月14 日結算價可能成為該合約最后的交割結算價。
 
2、對此,監(jiān)查人員立即圍繞該日交易異常展開了調查,發(fā)現買方甲公司和賣方乙公司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同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7月14日的交易行為中當天的最終持倉均未發(fā)生變化,且雙方的買、賣報單價格均為5450元,并未出現資金轉移行為。
 
3、監(jiān)查人員進一步結合現貨市場價格,發(fā)現7月15日“上海市場建筑鋼材”報價4948元/噸,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與現貨價格相差502元/噸,價格偏離幅度高達10.15%,可見7月14日的交易價格明顯偏離了現貨市場價格,買方甲公司為何愿意在期貨市場以高于市場10%的價格買入?這其中有何貓膩?
 
 
調查:
 
 
有經驗的調查人員立刻敏感地懷疑到,甲乙兩公司是否試圖在Rb1107合約上通過對敲影響交割結算價格?并立刻據此開展立案調查。
 
在交易所和證監(jiān)會稽查局的多方調查下,相關公司負責人交代了相關情況:甲公司當月持有計劃用于交割的Rb1107合約多頭持倉180手,因當時螺紋鋼期貨合約價格較低,故利用甲公司與乙公司的期貨賬戶進行對敲交易,進而抬高交割結算價,試圖在增值稅交割發(fā)票中獲取更多的進項抵扣額。
 
具體來說,當月Rb1107合約交割總量420手(雙向)4200噸,其中甲公司買入交割量180手1800噸,占比42.86%。如未出現7月14日的價格異常,而以7月13日的結算價5160元/噸作為交割結算價來計算,交割買方每噸螺紋鋼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額為749.74元/噸(5160÷(1+17%)×17%=749.74元/噸);而按已影響的7月14日交割結算價5450元/噸計算,交割買方每噸螺紋鋼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額為791.88元/噸 (5450÷(1+17%)×17%=791.88元/噸),二者相差42.14元/噸。
 
甲公司共交割1800噸,按5450元/噸價格交割計算,可多抵扣增值稅進項抵扣額75852元[(791.88-749.74)×1800噸=75852元]。
 
 
處罰:
 
 
 
根據上述調查情況,調查組得出結論:2011年7月14日,甲公司為在增值稅交割發(fā)票中獲取更多的進項抵扣額,利用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在Rb1107合約以明顯高于行情的價格相互交易180手(雙向),且上述客戶的交易量占當日成交總量的100%,導致Rb1107合約價格短時間內異常波動,結算價價格漲幅達5.62%,并最終抬高Rb1107合約當月交割結算價,影響當月交割結算價波動幅度5.62%,試圖在實物交割中,不當獲取增值稅進項抵扣額75852元。
 
調查組最終認定甲公司在2011年7月14日Rb1107合約的交易行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guī)定,涉嫌利用對敲交易影響交割結算價,并藉此謀取不當利益。對此,證監(jiān)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2萬元罰款。
 
 
 
評述: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71條,對敲為“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進行對敲的目的,有的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例如本案中的情況,有的是實現資產轉移,例如通過操縱被害人賬戶與其自身控制的其他賬戶進行“對敲交易”,在極短的時間內將被害人賬戶資金據為己有等。
 
對敲行為是法律法規(guī)、期貨交易所自律規(guī)則明令禁止的行為,《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29條規(guī)定不得利用對敲等手段,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當利益,其中,影響價格情節(jié)嚴重可被認定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guī)定,非法牟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操縱期貨市場罪、盜竊罪。
 
 
啟示:
 
 
1、本案中,涉案公司意欲通過操縱不活躍的交割月合約價格,賺取不當利潤,這一切沒能也不可能逃過監(jiān)控人員的眼睛。隨著交易所監(jiān)查系統(tǒng)的不斷優(yōu)化,實時監(jiān)控能力的提升,一旦發(fā)現疑似違法違規(guī)行為將及時啟動排查程序,廣大投資者應提高合規(guī)意識,加強對期貨市場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切莫懷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2、通過對敲影響、操縱交易、交割結算價,屬于嚴重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一方面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致使期貨合約價格偏離實際,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發(fā)現功能的發(fā)揮,可能導致現貨市場出現連鎖反應;另一方面甲公司試圖偷逃稅款,損害了國家利益,上述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觸犯國家法律,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文章來源:上海期貨交易所、中期協(xié)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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