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某交易日,鄭商所在日常監(jiān)控中發(fā)現,客戶甲和客戶乙在某不活躍的期貨合約月份上,互為交易對手,密切配合交易多次;客戶乙賬戶呈現高買低賣的非理性交易特征,且虧損金額與客戶甲賬戶盈利金額完全一致。經調查了解, 客戶乙稱上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其在期貨QQ 群里認識的一名網友稱可代為操盤,保證每個月盈利50%,只收取盈利部分的 10%作為報酬??蛻粢乙蚴艿礁哳~利潤的誘騙,將自己名下的期貨交易賬戶和密碼透漏給該網友,結果當天賬戶就進行了高買低賣的非理性操作,賬戶中款項幾乎全部損失。在查處過程中,客戶甲承認自身賬戶的交易由其親自操作完成。因此,可以推斷客戶甲參與實施了違規(guī)交易行為。
案例處罰
經鄭商所認定,客戶甲上述交易行為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構成利用對敲手段違規(guī)轉移資金的違規(guī)行為。鑒于客戶甲存在隱瞞事實真相、不配合交易所調查工作,且在調查過程中通過低價平倉、手工出金及銷戶等方式有意規(guī)避自律懲戒,具有較強的主觀惡性,交易所依據上述有關規(guī)定,做出了責令客戶甲返還違規(guī)所得, 給予其暫停開倉交易6 個月的紀律處分,并將其違規(guī)行為紀律處分結果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案例啟示
相關專家認為,發(fā)現價格是期貨市場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對敲行為,是一種單獨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相互交易的行為。對敲行為沒有真正的或者說真實的交易對手,通過一人控制多個賬戶或與他人合謀進行的交易不能為市場發(fā)現價格貢獻任何力量,相反卻會對市場形成正常、客觀的價格造成妨礙,屬于一種危害期貨市場功能發(fā)揮的違規(guī)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