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
發(fā)布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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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簡介】典型案例一:原廣州市某銀行工作人員盧某于2011年在深圳市注冊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發(fā)行了一個專門瞄向高端客戶錢包的“進取九號私募基金”項目,口頭吹噓該項目有價值高達3億元的土地和物業(yè)作為抵押,同時許諾投資人每投資人民幣100萬元以上3至24個月可對應獲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該公司將募集的資金貸給某服務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費用。該服務公司于2014年9月垮塌,總計虧空高達人民幣3.1億元的投資款,違法行為最終暴露。該案牽涉投資者270余人,涉案金額7億余元,成為廣州市天河區(qū)有史以來第一單以私募基金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某某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以高額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戶投資,以山東高速等項目發(fā)行有限合伙基金產品,共有3700余人在該公司投資,涉及金額38億余元人民幣。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北京市朝陽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

典型案例三: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間,時任北京某某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的梅某某以公司名義,虛構公司擁有大慶龍華石油化工、蕪湖聯(lián)眾石油化工、唐山某某鎂電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資項目的收益情況,與被害人簽訂虛假的《委托代理投資合同》、《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以投資購買公司項目股份或代理投資能獲得高額回報或到期保本回購為誘餌,先后在北京、長春、大連、鞍山等地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億余元,并將8600余萬元非法占有,給被害人造成巨額財產損失。2014年3月17日,梅某某等四名某某高管因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風險提示】近年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打著私募基金旗號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通過承諾高額回報、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等手段,騙取投資者的資金,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提醒投資者高度警惕各類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違法犯罪活動,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承諾高額回報”、“未經批準向不特定對象募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私募基金”等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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